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工委和管委,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直驻县各单位:
《大厂回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引进符合大厂发展定位、产业定位的高精尖项目落户我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引荐并实际参与县域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来县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团体及个人,经县招商促进中心、项目落地属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引进项目企业共同确认并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对象。招商引资奖励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商会、协会、中介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第三条 已享受引进项目投资奖励或税收分享政策的战略合作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引进项目落户在战略合作区域的不享受本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引进项目落户在战略合作区域外的可享受本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工业地产类、产业园类开发建设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引进项目落户在自身合作开发范围内的不享受本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引进项目落户在自身项目外的可享受本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资奖励对象,如投资者、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奖励对象,视为一个团队,不再分别予以奖励。
第五条 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按照公务员或公职人员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县处级干部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县规划、产业定位、项目落户条件且不属于禁限类产业,并经县招商促进中心登记同意落地的项目。重点支持鼓励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卫生医疗、都市食品、数字文创、生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范畴的产业类项目。
(二)在县域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并开工建设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占地建设类、购买载体类企业签约运营年限不少于十年,租赁载体类企业签约运营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选择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承诺纳税强度不低于每年30万元/亩;选择按对县域综合贡献奖励的,承诺项目每年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纳税强度不低于每年30万元/亩。(引进国外、境外资金,按项目备案当日国家外汇牌价的外币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投资强度的认定依据为投资企业提供的投资预算明细、与我县签订的投资对赌条款、项目建设完成后的固投审计报告。税收强度的认定依据为投资企业同类已投产项目的税收强度且与我县签订的税收对赌条款及税收考察期内实际纳税额度。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各级财政拨款、政府债券资金、政策性资金和各级各类资金补助。使用县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基础设施(社会投资且产生持续经营性税收贡献的项目除外),以及居住类房地产项目、工业地产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四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为: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公寓、居住类房地产等配套设施费用,以有效发票为准,下同)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落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奖励,*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项目落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三奖励,*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不足400万元的,按项目落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次发放,项目开工建设后发放奖励资金的10%,项目建成投产后发放奖励资金的50%,项目进入纳税考核期后,连续3年按约定达到税收贡献条件后,发放奖励资金的40%。对引进的持续性经营项目,为本县创造税费收入每年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税费收入的20%,于**年给予招商引资人员一次性奖励支付,*高不超过200万元,以后不再支付。
第八条 奖励资金以项目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计算为:项目进入纳税考核期后,连续2年达到签约额度且实际亩均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不含土地、契税等一次性税收,下同),该项目引进后第三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按项目区域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第四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按项目区域综合贡献的30%给予奖励,第五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按项目区域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进入纳税考核期后,连续2年达到签约额度且实际亩均纳税5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该项目引进后第三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按项目区域综合贡献的30%给予奖励,第四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按项目区域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第五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按项目区域综合贡献的1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进入纳税考核期后,连续2年达到签约额度且实际亩均纳税3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的,该项目引进后第三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按项目区域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第四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按项目区域综合贡献的10%给予奖励,第五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按项目区域综合贡献的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上述招商引资奖励条件,且引进项目同时符合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前10强、主板上市公司、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中的四个条件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奖励资金所列金额为税前金额,具体奖励资金标准由招商引资人自行选择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或以项目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计算不可重复计算,符合第九条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五章 奖励申请和兑现程序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对象的认定及奖励兑现程序:
(一)招商引资奖励对象需在提供项目信息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备案表》到项目属地政府或招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协助项目属地招商部门进行项目对接、洽谈、考察等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在招商项目达到兑现奖励条件后随时进行奖励申报,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到项目属地招商部门办理奖励申报手续。
(三)项目属地招商部门根据奖励资金兑现阶段对营业执照、投资预算明细、与我县签订的投资对赌条款、固投审计报告、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或资质文件、完税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本办法规定核算奖励资金数额报属地领导班子会核准。
(四)县招商促进中心对各属地所报送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五)项目属地根据奖励资金兑现阶段报请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县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项目属地按财务程序拨付招商奖励对象。
第十三条 对非专职承担招商引资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或税收贡献较大的,每年底评选不超过20名项目引进先进个人,可推荐记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该项奖励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引进对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特殊重大意义项目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一事一议”列入奖励范围并确定奖励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的引资人应如实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如发现以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项目属地有权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转发:http://www.lfdc.gov.cn/xgzc/3061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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